对于决定返回法庭进行重新审理的案件而言,重新提交
证据是必须的步骤。
原审庭审期间所进行的质证环节已经完成,那么在重新审理的阶段,同样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再度提交和质证。
只有在经过此环节之后,才能将这些证据作为最终的案件定罪依据。
相反地,若仅仅只针对重审阶段新增的证据展开举证与质证活动,这并不能被归类为全案件的重新审理过程,本质上最多也只能被视为补充审理,即未完全遵循重审制度设立的原始意图。
若不在整个流程中实施广泛的重新举证及质证工作,实质上相当于新的合议庭将不得不完全依靠对旧有卷宗材料的书面审查,而非基于全新的重审庭审信息。
这种做法显然背离了立法者的预期,未遵守立法本身的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人
民法院审理第
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
一审适用
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
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
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