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务派遣协议履行
期限届满之际,若用人单位不再续订合同时,需对
派遣工进行相应
赔偿。
另
一方面,当劳务派遣协议期满之时,如被派遣
劳动者遭用工单位退回至派遣机构,且在此情况下派遣机构决定继续或提升原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关待遇条件时,被派遣劳动者对此表示异议,则派遣机构有权宣布解雇该名
劳务派遣工,但应依法对其提供相应的
经济补偿。
至于
经济补偿金额的确定,依照我国
劳动法律
法规之规定,应依据劳动者在派遣机构所服务的年限,按照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原则来予以计算。
对于服务期超过六个月而未达到一年的个体,将以一整年来计算
赔偿金;
反之,若服务期不足六个月,则仅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