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事宜如下所述:
首先,需要明确并非一一对应合同中的所有清单项与总价相对照进行结算。
这主要因为合同中已经明确了"该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其特征在于因物价波动而引发的价格风险需由
投标方全部自主承担"的相关规定。
其次,当实际完工量达到整体工程的94%时,我们会将其视为已完成100%进行结算。
反之,若实际进度达到了106%,则应对其进行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的固有价款加上1%的比例来确定最终的结算额。
另外,当施工量达到106%时,应当依据101%的标准予以结算;但是如果实际完工量仅达到94%,此时我们将会以99%作为其结算标准,并非像您提到的那样将94%按照100%(即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进行结算。
最后,我们必须强调,任何合同的签订都是建立在平等、自愿且合法合规的原则之上,如果合同的制定过程中不存在威胁、恐吓或违背法律
法规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的条款,那合同中所制定的各项条款对于签署双方都应该具有绝对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