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我们需要明确它的专属
管辖权。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适用专属
管辖,此种情形包括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涉及房地产买卖方面的政策性
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等。
对于建设工程相关
纠纷,其主要类型可概括如下:
首先,是由发包方未能按时支付
工程款项而产生的
违约纠纷;
其次,
违法分包现象引起的
工程款纠纷也是一类常见的矛盾焦点;
第三,由于对竣工结算报告持有异议导致的工程款纠纷;
再者,由于建筑材料品质引发的工程款纠纷经常出现;此外,
拖欠质保金纠纷同样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
最后,
合同效力丧失所引发的工程款纠纷以及因工程延误导致的工程款拖欠纠纷也较为普遍。
另外,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所引发的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
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
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