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单凭证。
二、
被保险人提供的正式书面索赔申请函。
三、涉及的被保险人和受害者的
身份证件,受损车辆的行驶证与驾驶员的驾驶证原件。
四、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出具的关于本次交通事故全过程的责任鉴定书及其他证明性文件。
五、受害者所遭受
财产损失规模的详细证明文件、人身
伤残程度之核定证明文件、相关医疗报告以及所有可能涉及的
赔偿清单与相关费用收据。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