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或雇主应在当月自然月结束后的第30个工作日之前进行
工资结算。若延迟超过30个工作日,便可被认定为
拖欠员工工资行为,这无疑违反了我国《
劳动法》中的有关条款。
依据该
法规条文,工人的
工资理应用货币形式每月按时支付给他们本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够扣除或无故
拖欠。
此外,若用人单位出现以下任何一种侵犯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和
经济补偿,并且还能够要求其支付
赔偿金:
(1)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在
解除劳动合同时,未能依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