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相关诠释,
诽谤罪作为一类须由
被害人亲启诉状的
罪名,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必须被害者起而告知方能启动司法程序,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
刑事责任。然而,若此类罪行对社会
公共秩序或是国家整体利益构成了严重威胁,又或者是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实施诽谤之举,导致被害人身处困境无法获取所需
证据,那么人
民法院就有权请求公安部门给予必要协助。正是基于以上阐释,故诽谤罪并非如常规所见,必然仅需
受害人亲自提
起诉讼;倘若具备了前述之情势,则法院亦有权力介入案件,呼唤公安部门出手为被害人助拳,协助展开调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
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