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在处理
公诉案件时,其
审理期限通常被确定为两个月之内作出判决,最迟不得超出三个月。若是出现如可能
判处死刑之案件或者涉及
附带民事诉讼之案件等特殊情形,亦或存在其他由法律规定的情形,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批准,方可将审理期限延长至三个月;若再次面临延期需求,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能继续进行审理工作。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并未对团伙
盗窃罪案件的
开庭时间予以明文规定,仅对审理期限做出了相应规定。因此,团伙盗窃罪案件的开庭时间可能会因案件的复杂性、
证据搜集难度、辩护准备等诸多因素而有所差异,但总体而言,应在审理期限内完成审理工作。综合以上分析,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团伙盗窃罪案件的开庭时间并无明确规定,但仍须在审理期限内完成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