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的第八十二条款以及第七十九条款之中,并无明文规定对于被捕后成功
申请取保候审的情形应如何定义为案件的“抓获”阶段。这两部法律所规范的对象主要涉及到
假释以及减轻
刑罚的程序问题,而取保候审则通常作为
刑事诉讼程序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存在,目的在于确保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整个
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会逃避警方的调查、检方的
起诉以及法院的审判工作,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利地进行下去。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仅仅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而并非刑事诉讼程序的最终结果。因此,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分析,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案件的“抓获”阶段,它实际上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的一种强制性的约束手段。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相关规定,有可能会面临被重新
逮捕的风险,然而这种情况在法律层面上与“抓获”有着本质的区别。综合以上论述,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案件的“抓获”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对于
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