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法中,对
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作出了明确界定,其中包含以下四种常见形式:首先是
行为人采取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来签订
合法性的合同;其次是用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不真实的
产权证明作为
合同担保的举措;第三种情况则是行为人本身并无实际
履行合同的能力,却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引诱对方
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最后一种情形是行为人在收到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货物、货款、
预付款或
担保财产之后,选择逃避藏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