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
合同诈骗罪之惩处力度受到以非法获取的金额为基础的影响。若
犯罪者能主动退还
赃款,此行为或许可被视作其悔过之心的体现,进而成为在
定罪量刑时加以轻判或
减轻处罚的考量要素。然而,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者必须全额退还赃款,具体情形还需依据案情以及犯罪者的悔过之表现进行评估。倘若犯罪者无法全额返还赃款,这种情况无疑将对其定罪量刑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是否全额退还赃款并非定罪量刑过程中唯一的决定性因素,而仅仅是需要考虑的众多因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