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监守自盗并不属于侵占罪的范畴。侵占罪系指
行为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
犯罪行为;然而,监守自盗则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将所在单位的公私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
违法行为。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明确规定,侵占罪的成立必须满足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要件,而监守自盗显然无法满足该
构成要件。因此,对于监守自盗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
职务侵占罪或者其他相关
罪名的具体规定,对其实施
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