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论法典》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须于接获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在七日内书面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之决定。据此,对于
盗窃罪,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法定时限应为自收到特定申请文件之日起的七个自然日内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