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家公司遭到法院的
严格执行措施,这将会对该公司的
法人产生深远的影响。作为公司的代表和领导者,法人有可能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
根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规定,如果实体未能按照已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加以履行,且同时具备某些特定情形之一的话,那么由人
民法院对此实体进行审查后,便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从而依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
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