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委托之鉴识程序有可能被采纳,然而若另一方
当事人具备充分
证据或合理理由以反驳并请求进行鉴识,则人
民法院应予以批准。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人民法院认为待证实事实需借助于鉴识意见来证明,应向当事人明确说明,同时指定提出鉴识申请的期限。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依法自行委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人民法院勘验
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