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情况下,涉及到
帮信罪的流水仅为1万元时,通常不会被判处
刑事处罚。因为,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若帮信罪所涉及的卡交易流水不足1万元,则并不足以触发
立案标准,因此无法认定为
犯罪行为,也无需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当前的法律体系,涉案流水达到1万元并非帮信罪的立案标准之一。关于帮信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如果
行为人对三个或以上的对象提供了帮助;
其次,如果其支付结算的金额超过了20万元;
再次,如果行为人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的资金达到了5万元以上;
此外,如果行为人通过该行为获得的
违法所得超过了1万元;或者,如果行为人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
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又继续从事此类行为;
最后,如果行为人所帮助的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以及,如果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
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数量超过了5张(个);或者,如果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的数量超过了20张以上;以及,如果存在其他
情节严重的情形。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