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事件涉及到
总公司成功赢得项目
招标且要求其下属的分公司与合作方
签订合同时,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被法律所允许。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已中标之单位若有需要,可请求授权分公司来负责签约事宜,然而在此过程中,中标的个体或单位不可将项目招标权私自转委托于其他团体或公司,亦或是将其拆分后再行转让给他人负责。
唯有该公司内部或其所属的相关分公司才有权限从事此类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
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