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被判处
有期徒刑之
犯罪者中,当其服役期限超过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之时,以及对于被判处无期
徒刑之人来说,只要其实际执行刑期长达十年之上,并且在服狱期间严格遵守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真诚地表示忏悔且承诺
假释之后不再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话,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是可考虑予以假释的。
2、然而,若存在特殊情形,经过最高人
民法院的核准,则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
刑法》第八十一条
【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