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
保险合同时,作为保险提供者的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或
被保险人的相关状况进行询问时,投保方必须依照事实如实禀告。若投保人有意为之或由于重大疏忽而未能严格遵守上述条款中规定的如实
告知义务,这将可能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产生实质性影响,此时,保险人便享有
解除合同的权利。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该项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若超过三十天仍未行使,则自动失效。
此外,自
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时间内,保险人无权解除合同;若在此期间发生
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然需承担相应的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投保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那么在
合同解除之前所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无需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会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用。反之,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而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严重影响,那么在合同解除之前所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保险人同样无需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用。
《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
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