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指的是从非法途径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财务上的损害或者存在着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
此
罪名所侵犯的对象是双重的,既包括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于贷款的所有权,同时也侵害了我国现行的金融管理制度。
其中,"贷款"被定义为“作为借款方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
借款人提供的并且按照预定的利率和期限来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货币资金”。
从客观方面来看,贷款诈骗罪表现为“运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法,来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且数目巨大”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
犯罪主体的范围是广泛的,所有到达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
犯罪分子;
然而,个体经营单位无法成为这种犯罪的主体。
至于犯罪的主观因素,主要是来源于恶意的心理意图,以及贪图
非法占有的目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
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或者超出
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
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