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夫妻双方于婚前共同生活的久暂与否,均不改变其
个人财产原本属于个人所有的性质。
根据相关
法规明确指出,任何由于婚姻关系的确立或
存续而引发的夫妻双方之间财产转移,皆无法改变将某方个人财产转化为
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通常来说,以下各类财产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物:
(1)在
结婚登记前取得的财产;
(2)因遭受
人身伤害而获得的
赔偿款或者
补偿金;
(3)经由
遗嘱或者
赠与协议确定且专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4)某一方独享使用的日常生活物品;
以及为一方专属所具有的(5)其他依法应认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