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存续期间,如有一方未能承担起对子女应有的
抚养义务,
离婚时,该行为将可能导致其无法共享或获得较少的财产份额。
当步入
离婚程序之际,夫妻双方对于
共同财产的处置事宜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
若未能达成共识,则须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条款,结合财产实际状况以及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性及无过失一方权益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慎重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凡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视为过错行为,使得受害方有权提出
损害赔偿主张:
(1)
重婚行为;
(2)与除配偶外的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实施
家庭暴力行为;
(4)对
家庭成员进行残忍的虐待或遗弃;
(5)无其他重大过错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