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形成
单位犯罪的主体系要内容时,我们必须强调单位所需要具备的
刑事责任范畴。
各个层面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以及民间团体等都是拥有刑事责任承担能力的实体。
刑事责任能力正是单位发挥其
犯罪行为的法定资格,同时亦是单位在面临
刑事法律制裁时所需承担的能力。
一个为法律所承认的具有独立财力与活动能力并且能够承担破产风险的单位,方有资格被赋予刑事责任能力。
在探讨单位犯罪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首先,该单位必须属于公司、企业、协会、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这一类机构;
其次,它必须是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建立的合法单位。
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除了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一系列的审批及注册程序外,还应该以从事合法经商活动为初衷。
当一个非法单位出现犯罪行为时,只会被归结为自然人罪行来处理。
最后,本文提出,任何一个相对独立的单位,换言之即是具备自身特定名称、机构、设施、独立的财产资源且实行独立财务核算的单位,方有可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实践过程中,若单位通过其分支机构或内部设置的机构或部门实施
犯罪举动,所得
违法收益同样为这些分支机构或部门所持有,我们则应当把这种情况定性为准单位犯罪。
然而,我们不能因此而认定由于单位下属分支机构或内部设立机构或部门无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罚款,就不将此归列为单位犯罪,而直接作为自然人罪行处理。
总的来说,单位犯罪,是指那些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实施的,依法须对社会
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须担负起刑事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