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涉及到
精神损害领域。
依据我国《
国家赔偿法》中的严谨规定,当行政机构与工作人员在执行其职务权力过程中,伤害公民
人身权益、导致精神受损者,理应将损害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采取有效措施为受侵害方澄清事实真相、恢复名誉尊严及表达歉意之情;
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更务必承担起相应责任,向
受害人支付合理数额的
精神抚慰金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正义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
赔偿的权利:
(一)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
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
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