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
农民工支付
工资保证金方面,我们遵循以下严谨的处理流程:
首先,位于我市境内且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
承包资质、以及一级
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需在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进行备案登记并统一收取保证金;
随后,相关企业应根据缴款通知到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缴纳保证金;
接着,各家企业要签署一份关于保证金管理和使用的详细书面
承诺书,以明确责任;
最后,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为企业开具保证金收据及《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以示确认。
《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
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
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
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