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炽热高温条件下的工作日应享有薪资补助。
根据我国《高温环境
劳动保护法》第十七条明文规定,凡参与高温作业的劳工,可依其真实职务享有相应的褔利。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若是在气温达到摄氏三十五度以上的恶劣气候条件下要求
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或者由于种种原因无法通过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至摄氏三十三度以下,那么他们就必须向这些辛勤劳作的劳动者们支付高温津贴,并将之纳入
工资总额范围之内。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