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必须前往
户籍所在地办理离婚事宜。
无论是通过
协商一致达成
离婚共识还是诉诸法律手段达成离婚判决,都有相应的处置方式。
首先,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解决
离婚问题时,双方
当事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前往其中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请与办理;
然而,若双方决定采取审判程序来处理离婚事务,则只要其中一方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点的基层法院
递交离婚诉状即可。
此处所谓“长期居住地点”,即指申请人即使离开实际居住地,仍在最近一年内持续在此区域内居住并将此视为其生活重心的地方,但需排除因公务调动、
劳务派遣以及个人因病就医而产生的特殊情况。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