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过程中两限房(限制商品住房)的分隔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只要其中一方在婚前提出了购买申请并进行了对应的资格审核,那么对方在婚后使用其
个人财产支付房屋首付
出资的行为,理应被视为前者的个人资产。
原因在于,所谓“两限房”正是政府设定以解决住房问题为目的的保障型住宅,其购买者身份及价位都带有显著的福利特色。
具体来说,这个性质使得两限房的供应对象基本上是由提出申请一方与其父母、子女等多人组成的家庭,而与支付房屋款项的另一方没有直接关联。
基于以上因素,我们必须明确承认这样的房子应当被视为一方的个人资产,而非
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帮忙支付款项的另一方,可以赋予他们适当的补偿权基于是现金还是房屋额度,这取决于房屋的首付支付方式、贷款偿还状况以及
个人贷款比例等多方面的考量,然后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酌情决定。
另外一点,就是如果是在婚后,夫妻两个人共同发起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房价,那么在离婚结束后成功获得
产权证书的情况下,这类房屋应该被判定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
如果这对夫妻因为这样的房子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将会作出如下的裁判结果:
第一种可能性是当双方都认为自己对这套房子享有所有权,且愿意通过竞标来获取它的话,法院将允许他们
强制执行;
第二种可能性是,如果走过一方坚持要求拥有这套房屋的权利,法院将委托相应的估值机构按照市场标准来对房屋价值进行合理评估,然后经过评估确认取得
房屋所有权的那位被告需要给另一方相应的
赔偿款;
最后一种可能是,当双方都放弃对这套房屋的所有权请求时,法院有权依法处置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并将拍卖所得按需分配给出借财产的夫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
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