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明文规定,若公安部门对被
羁押者存疑,认定其应被
逮捕,那么他们需在
羁押期限内的三天之内向所在检察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审批。若是由于存在个别特殊状况,公安机关也可考虑申请审批的时间宽度延长一天到四天。关于那些
流窜作案、反复作案以及群体
犯罪的重大嫌疑犯,他们提出审批的时间更可以宽纵至三十个工作日。在检察机关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之后,他们必须在七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如果某位人士因涉嫌洗钱
罪名而被
刑事拘留,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在
拘留期结束前的三天内向检察机构提出申请,请求批准逮捕。如遇特殊情况,申请审批的时间可以延长至四天;而对于重大嫌疑犯,则可以延长至三十天。一旦检察机构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就必须立即释放
被拘留者,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检察机构。如果需要进一步调查,且该人士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的条件,那么公安机关将会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因此,洗钱嫌疑人的
刑事拘留期限一般不会超过三十天,除非出现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