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带来的诸多益处包括:
首先,它为广大
劳动者提供了全面而稳定的权益保障,構建起坚固牢靠的职业发展平台,从而规避了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
其次,若一名员工已与用人单位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不能通过诸如“工作能力不胜任”之类的理由进行辞退,必须依据相关
法规进行妥善处置,同时需向该员工支付相应的补偿经费;
最后,在企业实施“经济性
裁员”的过程中,如有缔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当被赋予“优先保留职位”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