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双方均为
机动车辆驾驶员,唯一的
赔偿方式便是双方各自使用自身所投保的
交强险来赔付给对方。倘若交强险的赔付额不足以弥补两者的损失,则超出部分需由对方负责支付50%的金额,剩下的50%则自行承担此项费用。
如若双方中有任何一方拥有保险,便可直接申请相关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2、若在
意外事故中,一
方驾驶的是机动车辆,另外一方的身份可能是
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在此种情况下,机动车辆损失的50%将由对方支付,剩余50%的损失则向其提出特别理赔。若此方拥有保险,便可直接向相关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申请。具体的支付方式是,先由办理保险的一方向交强险申请赔付,再由保险公司根据事实情况核定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然后对损失进行等价值折抵后,由一方承担余下的损失。
3、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仅局限于其中一方。假如发生的事故是源于双方均存在
违章行驶行为,那么双方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同样的
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办法是,先让保险公司进行经济责任赔偿,然后依据实际情况计算双方的损失,再将损失进行等价值折算后,由其中一方承担余下的全部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