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中的第五十七条
法规,涉及到使用普通程序进行环境整治行动将被要求自
立案之日起计算90个工作日内必须做出相关
处理决定;若遇案情复杂的情况,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者,需经过上级工商管理局负责人的批准,方可适度延长30个工作日;而如果案情极其复杂且经过延长仍然无法做出决策的,则应提交给工商管理局内的有关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共同商议是否需要再次延期。
此外,由于处理案件过程中办理
听证、发布公告及进行鉴定等行为所需耗费的时间并未被包括在前面提及的90个工作日之内,因此在此期间内的时间并不应当计为处理决定的办理期限。
《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