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区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一般的
走私行为过程中,核心的衡量指标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所逃避的应缴纳关税税款额度是否超过法定的50,000元人民币。对于那些未能达到这一累计金额者,将被判定为一般的走私
违法行为进行
处罚;而对于已经超出此数额的
犯罪行为,则将被视为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划清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一般走私行为的关键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法定的5万元以上,未达5万元的按一般走私行为处理,5万元以上的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除数额标准外,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
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也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