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年在14周岁以下者,无论其施行何种危害社会之行为,皆无需承担
刑事责任,故而对于11岁男孩所涉及的强奸案件,不应受到
刑事追究。
然而,若已满14周岁但尚未满16周岁者,犯有故意杀人、
故意伤人致重伤或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
纵火、爆炸及投放危险物质等罪行,则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罪,致
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