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借款合同所涉及的
保证责任期限中,若指代的是
保证期间,应理解为其是由保
证人和债权方共同商定并设定的。在此情况下,只要该保证期间未早于或等于主
债务履行期限截止日,便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若保证人及
债权人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或存在协议不明朗之处,那么该保证期间即为主债务履行期限结束后的六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