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
法律关系中,当
劳动者处于
试用期阶段时,若被证实无法满足企业的招聘需求或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用人单位有权按照相关
法规进行
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且无须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义务。但是,如果这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导致了用人单位遭受了某些程度的损失,用人单位可依法主张要求劳动者对此负责并
赔偿部分损失。另一方面,若劳动者并非由于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标准,亦未出现任何法定的过错行为,则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需按照相关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费用。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