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审理过程的初始阶段,即庭审预备阶段,法庭将
首先确认被告人的真实身份,随后正式向
当事人公开指控其涉嫌的具体
犯罪行为以及他们享有的
诉讼权益与辩护权等相关事项。
2. 接下来进入到法庭审理环节中的第二个阶段,即法庭调查阶段。在此阶段中,
公诉方代表将依法宣读对被告人的
刑事起诉状,然后由法院的审判员主导,以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公诉人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各自按照顺序,针对案件的关键事实向被告人口头提问。
3. 在整个审理程序的过程中,有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那就是举证质证阶段。在这个阶段里,公诉方将向法庭提交所有的
证据材料,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则有权对这些证据提出质疑或反驳,同时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亦可自行提供相关证据,公诉方同样需要对此进行质证。
4. 在法庭审理的后期阶段,即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将分别就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各自的观点和立场,展开激烈的辩论。
5. 在审理程序的尾声,被告人将有机会进行
最后的陈述,表达自己对于案件的看法和态度。
6.
最后,在审理程序全部结束之后,法庭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当场作出判决,或者宣布休庭,待日后另行安排时间进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
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
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
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
起诉书后,被告人、
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
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