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与案件真实情况相关,能够直接或间接证实
犯罪行为存在的
证据,皆可以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有效证据。对于开设赌场罪所需的具体证据类型,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与案件实际情况紧密相连,能够明确证明犯罪行为确实发生过的证据,均属于本
罪名下的证据范畴;
其次,诸如物品、文书、
证人言论、被害者陈述、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口供及辩护言论以及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各类记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也都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明手段。
《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