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长达一年零六个月的审理,对于参与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而被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的人员,可以考虑实施
减刑措施,但最多只能减少一年零六个月的刑期。请注意,减刑并不涉及金钱交易,而是基于罪犯在服刑期间真诚悔过或有
立功表现,对其原定
刑罚进行适当调整的法律制度。
然而,这一制度并不适用于
管制、
死刑以及
死缓等情况。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