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熟知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中所规定的相关责任与
赔偿原则。关于商品在
保证有效期内出现品质变化所产生的
赔偿责任问题,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消费者除了能要求赔偿实际遭受的
经济损失之外,还可以向制造商、销售商或经营者主张以商品售价的十倍或造成损失的三倍作为
惩罚性赔偿费用。若在此范围内补偿的数额仍无法弥补消费者遭受的损失,则需给予额外的一千元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
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
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