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家户户主在
家庭户籍管理中占据重要地位,但此身份却并不直接影响父母是否成为未成年子女的
法定监护人。需要明确的是,在法律层面,
未成年人的父母被赋予了
抚养和
监护他们的责任和义务。若未成年人的双亲不幸离世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缺乏监护能力,则可按照以下规定程序进行角色替换:
首先,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接任
监护人;
其次,若无
直系长辈,则由其兄弟姐妹充当监护人;
再次,只要符合资格要求,其他有意愿承担监护职责的个人或机构都可以参与竞争,但此类申请需先征得该未成年人现居住所在地的
居委会、村委会或
民政部门的许可方能生效。
《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