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一方实施了隐瞒、转移、变卖、损毁灭失以及挥霍夫妻共有的财产,乃至通过
伪造虚假债务来对
夫妻共有财产构成严重侵害的行为;那么另一方则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出分割
共同财产的诉求。在此类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对
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问题时,实施这类
违法行为的一方可被处以少分或不分得共同财产的惩罚措施。
然而,若是
离婚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另一方才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再度请求分割已经分配过的夫妻共同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