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
补办身份证明书后,原有
身份证明书将被政府部门依法进行回收或注销处理,因此,补办完毕之后,原有的身份证明书便不再具备法律效应,无法继续使用。对于居民身份证明书到期、公民名字更改或证件严重受损导致难以识别的情况下,相关
当事人应主动申请更换新的身份证明书。在领取新证同时,必须上交旧证以示替换。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
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
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
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
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