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
人身损害赔偿事宜中,受害者可在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之时,或者在自我举证期间向法院提交
伤残司法鉴定申请。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明确规定,无论是何方
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都必须在规定的
举证期限内提出。但是,若满足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所述情况,当事人即可申请
重新鉴定。对于需进行鉴定的事项,负有
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若在法院指定的限定时间内,未能因合理原因未提出鉴定申请,亦或是未提交鉴定所需的相关费用和材料,导致案件争议的关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进行确证,那么应当对此事实情况承担举证失败的法律风险后果。当当事人提出鉴定请求并得到法院批准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如双方协商无果,则应由法院作出最终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
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