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办理时限的准确性,市公安局将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六十日之内为申请人颁发
身份证件。在此期限内,实际处理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的办结日期以市公安局发放给申请人的回执单为准。基于
公共安全以及身份证管理制度的完善,即日起本市将统一取消所有身份证办理的加急服务。
在申请身份证资格期间,若申请人需要尽快使用身份证件的话,市公安局也提供了临时证件的申请渠道。此类临时证件的申领程序与正式身份证件相似,申请人可在三日内获得持有临时证件所需的证明。
此外,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即可在当日领取到
临时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
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