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各检察机关应在一个月之内作出决定并执行;若涉及到重大且复杂的案件,则可适当延长半个月。
同时,对于某些
犯罪嫌疑人具有认罪悔过表现,并且满足适用快速审判程序所需条件的情况下,审理该案件时应在十日内予以判决,但如所判
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一年的,则可延长至十五天进行判决。
另外,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员尚未被
羁押的案件,检察机关将不受限于一个月至一个半月的期限限制。因此,此类案件既可以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完成,也可以超时进行。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