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进行
户口迁移的办理过程中,
当事人需以
书面形式提交具体的申请材料。之后,该申请将会被移送到迁移目的地上的户口登记派出所进行严格的审核。若是审核结果显示各项条符合迁移的要求,那么就需要向上一级的分(市)县局进行审批流程了。通过审批后,相关部门会发放《准予迁入证明》。
当收到这份文件以后,当事人便可以带着它回到自己原来
户口所在地,在当地派出所完成户口下户手续。之后,当事人需要再次携带上述的两份文件,来到了迁移目的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然后进行户口上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
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
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