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
直系亲属之间的关系方能进行
户籍地点变更,详细内容如下:
(一)父亲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母亲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三)祖父母与孙子孙女的迁移;
(四)公公婆婆与儿媳妇之间或岳父岳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在
非直系亲属的情况下,需向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该机构批准后方能办理相应的
户口迁移手续。
此外,申请者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需要获得
房屋产权人或租赁人的同意;
其次,在迁入新地址后,不会给居住带来任何不便(以迁移时所在城市的城镇住房解困标准为依据)。申请人需携带原户口本、
身份证以及当地派出所以及迁出相关证明前往迁入地办理新的户口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