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一审判决下达之后,
上诉期内仍可依法申请实施
财产保全程序,并提交至原审人
民法院予以处理。所谓
财产保全措施,是为了保护受到直接影响或者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以免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所设定的一系列保护性的举措。具体而言,即在面临某些财产可能会因其转移、隐匿或损毁严重等原因,进而可能导致对
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实质性伤害或可能使法官未来做出的判决难以得到有效执行之时,依据相关人或
当事人的请求,抑或是基于人民法院自身的决定,来对相应的财产进行保护性的控制与管理。这种保护行为主要可以划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
诉讼中财产保全两种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
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