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乃指契约双方当事者间的约定仅能在彼此知晓且清楚明白的情况下发挥效应,对那些对相关事宜全然不知情的第三方则不具法律约束力。关于所谓“
善意取得”的争议观点颇多,包括但不限于时效说、权利外形说以及法律赋权说(即法律授予占有权者处置他人
物权的权力)及占有效力说等不同学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